古代的高利贷有多黑

  史书中关于借贷牟取暴利的最早记载出现在《史记》中。

  
  汉景帝前元三年(公元前154年),西汉王朝爆发了“七国之乱”。为了应对战争,朝廷不但把国库掏空,还要向民间的富户去借钱。由于战争前期形势不明,那些富户们怕把钱借给朝廷后连本都收不回来,所以都不肯出借。
  
  有一位母颜氏却愿意倾囊相助,不过要求回报十倍的利息。结果三个月后,叛乱就被朝廷镇压下去了,母颜氏得到了丰厚的投资收益。由此,放高利贷便成为西汉官僚家族获取财富的重要途径。

  到了南北朝的北魏时期,高利贷的现象非常普遍,而且利息都很高,许多人因借高利贷而倾家荡产。随着破产群体的日益增大,北魏统治者认为高利貸已影响到了社会稳定,于是便规定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00%。

  隋唐时期,朝廷设置了一种叫“公廨本钱”的专款用于官方发放贷款,其职能有点类似于现在的银行。公廨本钱由各州令史经管,借出五万本钱,每月收取利息四千文,年息约达100%。

  宋朝是中国古代经济活动最发达的朝代,高利贷自然也就非常活跃。宋代官营放贷机构叫交子务、会子务,私营的叫交子铺、交引铺、钱引铺。私人第一放贷人叫钱民(钱人、钱主、库户),第二放贷人叫行钱(行人)。田契、地契、金银器是最好的抵押品。借款人也可以将自己的妻女作为抵押品。

  宋朝前期的贷款利率普遍维持在100%左右,直到宋神宗时期开始了王安石变法,其中有一项《青苗法》,让官府在夏秋粮食青黄不接时放贷给农民,帮他们渡过难关,并且只收取20%的年化利息。

  从明朝开始,高利贷的现象有了明显改善。现存史料上记载的贷款利率多半维持在20%-36%之间。当然也有超过100%的高利贷,但那些往往是个别现象。

  明太祖朱元璋在宝训中要求“今后放债,利息不得过二分三分”。明律规定:“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,年月虽多,不过一本一利;违者笞四十,以余利计赃,重者坐赃论罪,止杖一百。”“一本一利”即利率100%。各时期诏令及地方各级官府处理债务案例,制定有关政策时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一上限及取息总量的规定办事的。

  关于“利上起利”(即复利),封建法律对此一般是禁止的。明律里“年月虽多,不过一本一利”,就是规定利息总量上限是本钱的100%。明太祖也要求,“如有年月过期,叠算不休”的,要治罪。

  清代利率政策基本继承明代,但更为周密和全面,推行也更为深入。同时适应新情况,还推行了不少新的规定和措施。顺治五年四月即“谕户部:今后一切债负,每银一两,止许月息三分,不得多索及息上增息。”同年十一月又诏:“势豪举放私债,重利剥民,实属违禁,以后止许照律每两三分行利,即至十年,不过照本算利,有例外多索者,依律治罪。”

  在清代,一般情况下,只要利息合法,或虽超过,尚未引起纠纷,政府并不加以干涉。但会对一些十分苛刻的放贷进行管制和打击,如旗债、营债和街市印子钱、转子钱等。
  
  清律中对于一些违法放贷,除治债主之罪外,均是强制免除利息,甚至本钱都要被没收入官。